【儀器信息網 政策標準】近日,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環境部發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該標準已于2023-01-20 發布,將于2023-07-01正式實施。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貯存設施選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裝物污染控制要求、貯存過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環境應急、實施與監督等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選址、建設和運行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也適用于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運行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
歷史堆存危險廢物清理過程中的暫時堆放不適用本標準。
國家其他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中針對特定危險廢物貯存另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4 總體要求
4.1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建造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設置貯存場所,并根據需要選擇貯存設施類型。
4.2 貯存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環境風險等因素,確定貯存設施或場所類型和規模。
4.3 貯存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污染防治要求進行分類貯存,且應避免危險廢物與不相容的物質或材料接觸。
4.4 貯存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和污染物遷移途徑,采取措施減少滲濾液及其衍生廢物、滲漏的液態廢物(簡稱滲漏液)、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等污染物的產生,防止其污染環境。
4.5 危險廢物貯存過程產生的液態廢物和固態廢物應分類收集,按其環境管理要求妥善處理。
4.6 貯存設施或場所、容器和包裝物應按 HJ 1276 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場所標志、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和危險廢物標簽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4.7 HJ 1259 規定的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對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確保數據完整、真實、準確;采用視頻監控的應確保監控畫面清晰,視頻記錄保存時間至少為 3 個月。
4.8 貯存設施退役時,所有者或運營者應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責任,退役前應妥善處理處置貯存設施內剩余的危險廢物,并對貯存設施進行清理,消除污染;還應依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場地環境風險防控責任。 4.9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應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4.10 危險廢物貯存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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