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信息網 政策標準】近日,為規范鈾礦冶設施退役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生態環境部發布:鈾礦冶設施退役輻射環境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設施的退役目標、源項調查、方案設計、實施、驗收、長期監護等過程應遵守的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鈾礦冶設施,釷礦和其他伴生放射性礦可參照執行。
4 基本要求
4.1 鈾礦冶設施退役治理應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及時開展退役治理,退役過程一般在三年內完成。
4.2 鈾礦冶設施的退役和監護應達到穩定和安全,保護人類健康與生態環境。
4.3 鈾礦冶設施的退役活動,應遵循實踐的正當性、防護與安全的zui優化和劑量限制要求。
4.4 鈾礦冶設施的退役應減少有限制開放或使用的設施或場地,盡可能實現無限制開放或使用。
4.5 鈾礦冶設施退役過程中,應對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分類處置,實現放射性廢物zui小化。
4.6 鈾礦冶設施退役宜盡可能實現放射性固體廢物的集中處置,以減少退役后長期監護設施的數量。
4.7 鈾礦冶企業應制定退役治理計劃,并將退役治理和環境整治貫穿于設計、建設和生產全過程。
4.8 鈾礦冶設施退役施工、驗收及長期監護過程中的流出物和環境監測應滿足GB23726 的要求。
4.9 鈾礦冶企業應針對鈾礦冶設施退役和長期監護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輻射環境事件,建立輻射環境應
急事件響應程序,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配置必要的應急物資。
4.10 鈾礦冶設施退役和長期監護過程中產生的資料應進行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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